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3887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绿城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铜川路216号1号楼。
负责人:韩珍钰。
被告: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崇阳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孙保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绿城分公司、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对被告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绿城分公司、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