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初112号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欧亚大观商都A1-1107。
法定代表人:张荣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辛店街道尚古理发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钻井胜大超市北邻。
经营者:韩新建,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辛店街道尚古理发店。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区辛店街道尚古理发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