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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康福星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三八妇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670号
案件名称广东康福星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三八妇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康福星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三八妇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恩百思(中山)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恩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康福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金威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三八妇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南路三八妇乐健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小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翠,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百思(中山)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心城区港义路创意产业园区3号商务楼附楼2501卡。

法定代表人:赵三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思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高,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恩思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乐美路2号之一首层1-14-1-161-A-1-E、二层1-14-1-161-A+2.50M-1-E+1.50M轴。

(缺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广东康福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福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三八妇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恩百思(中山)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恩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福星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以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康福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康福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广东康福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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