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6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康福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金威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三八妇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南路三八妇乐健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小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翠,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百思(中山)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火炬开发区中心城区港义路创意产业园区3号商务楼附楼2501卡。
法定代表人:赵三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思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高,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恩思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乐美路2号之一首层1-14-1-161-A-1-E、二层1-14-1-161-A+2.50M-1-E+1.50M轴。
(缺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广东康福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福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三八妇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恩百思(中山)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恩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福星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以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康福星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康福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广东康福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