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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县嘉乐镇川德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5知民初80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县嘉乐镇川德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高县嘉乐镇川德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知民初80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41054309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1052455。

被告:高县嘉乐镇川德发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嘉乐镇民建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5MA67NMPU4T。

经营者:陈武东。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高县嘉乐镇川德发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30000元。

2021年6月22日,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高县嘉乐镇川德发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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