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2932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麦克蕾饰品店。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麦克蕾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未交纳诉讼费,在本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