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知民初94号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应翠,经营场所:紫阳县。
经营者:黄应翠。
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应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上海欧瑞雅洗衣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