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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岳世纪锦联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20知民初24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岳世纪锦联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岳世纪锦联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知民初24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世纪锦联超市。

经营场所:四川省安岳县永清镇顺河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2021MA64JWY416。

经营者:林方金。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岳世纪锦联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立案。

2021年6月4日,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安岳世纪锦联超市赔偿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变更为:安岳世纪锦联超市赔偿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预收受理费2300元,应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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