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139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小玲,四川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四川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邦礼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双福镇五星街16号楼1、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81MA62T4XJ49。
经营者:张帮理,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邦礼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邦礼家电经营部自愿达成协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