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东10号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新澎辉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南村。
法定代表人:管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瀚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东楼。
法定代表人:黄春豪,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易和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马店工业园纬36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黄春豪,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新澎辉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澎辉公司)、山东瀚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睿公司)、青岛易和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和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的(2019)辽02民初1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雷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新澎辉公司、瀚睿公司、易和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雷霆公司虽然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将起诉状书面补正材料寄到法院,但已在电话中告知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并在之后补交材料。
一审法院驳回雷霆公司起诉不利于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违背司法解释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雷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第1109112号发明专利证书载明:涉案专利系专利号为ZL20101029XXXX.3、发明名称为“立式卷芯架输送系统”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26日,权利要求书载明涉案专利权共有八项权利要求。
2020年9月7日,原审法院告知雷霆公司,其提供的起诉状未载明据以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要求雷霆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此予以明确,雷霆公司未予明确。
二审程序中,雷霆公司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瀚睿公司和易和公司不同意雷霆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雷霆公司申请撤诉是否应当准许。
(一)关于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涉案专利权共有八项权利要求,雷霆公司提交的起诉状中未载明据以起诉新澎辉公司、瀚睿公司、易和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原审法院要求雷霆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此予以明确。
在原审法院限定的期间内,雷霆公司未予明确。
原审法院据此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雷霆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利于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对于专利而言,每一项权利要求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确定是侵权比对的基础。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有多项权利要求,原告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如果经释明,原告仍不确定其选择的权利要求,则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不成就的情形,据此驳回起诉并不构成对原告诉权的限制。
对于雷霆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雷霆公司申请撤诉是否应当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根据上述规定,鉴于瀚睿公司和易和公司不同意雷霆公司撤回起诉,对雷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雷霆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原晓爽审 判 员 何 隽审 判 员 薛 淼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清启书 记 员 汪 妮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82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原晓爽审判员:何隽、薛淼法官助理:刘清启书记员:汪妮裁判日期2020年6月22日涉案专利名称为“立式卷芯架输送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01029XXXX.3)关键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起诉条件;
专利权利要求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新澎辉钢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瀚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易和智能输送装备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原告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法律问题专利侵权纠纷的起诉条件裁判观点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