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6知民初103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丁巧云,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红波,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