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4992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男,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爱多烘焙坊,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孙耿街道**。
经营者:黄朦。
被告:黄朦,女,1985年7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孙耿街道**。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济阳县爱多烘焙坊、黄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