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1691民初81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丰翌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黛溪街道办事处鄢家商城一排西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6MA3DFHD99P。
经营者:李金娥,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邹平丰翌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丰翌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翌五金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标注“台州市蓬街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及“”图形的地漏;
2.判令被告停止销售标注“路桥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图形的地漏;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图形的下水管;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8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4711685、6380388、15192947、16440135号等“潜水艇”系列商标(包含潜水艇图形、英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经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多年经营及推广,已成为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在消费者心中,“潜水艇”系列商标已与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潜水艇”地漏独特的红色格调搭配黄色波浪线包装风格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该品牌亦受到广大消费者喜爱。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投入巨资通过多种载体和形式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019年11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店铺内销售标注“台州市蓬街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及“?”图形的地漏、标注“路桥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图形的地漏、标注“?”图形的下水管。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和下水管,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
被告丰翌五金部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鸿图公司)。
2010年3月28日,润德鸿图公司经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30年3月27日。
2015年10月7日,润德鸿图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10月6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2018年3月27日,经核准,上述商标均转让给原告。
2019年2月14日,润德鸿图公司出具声明一份,载明:润德鸿图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
柏瑞润兴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柏瑞润兴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利益;
对于柏瑞润兴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润德鸿图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19年11月5日,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1月11日,公证员张某、公证员吕某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家)的“鑫田五金交电批发”店铺,王守贞在该店内购买标有“路桥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台州市蓬街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各一个及下水管两根,使用支付宝付款130元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送(销)货单一张及“李金娥”名片一张及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图一张。
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店铺外景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封某相关物品。
2019年11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643号公证书。
根据上述公证书载明内容及相应封存实物拆封后所示,被诉侵权商品包含商品外包装盒上标有“台州市蓬街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及“?”图形的地漏一个、标注“路桥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图形的地漏一个、标注“?”图形的下水管两个。
2011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地漏国家标准(GB/T27710-2011)》,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中包括润德鸿图公司和李润凡。
自2009年至2017年,润德鸿图公司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车辆LED显示屏、机场数码刷屏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进行广泛广告宣传。
“潜水艇地漏”入选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并于2015年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2019年荣获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十大卫浴品牌”。
被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金娥,注册成立于2017年4月7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五金。
本院认为,涉案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下水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被诉侵权商品包含“台州市蓬街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及“?”图形的地漏、标注“路桥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图形的地漏、标注“?”图形的下水管,被诉商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及图形,上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告作为销售者,对其销售产品的进货渠道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因其对所售产品的来源未尽基本的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诉求被告停止销售标注“台州市蓬街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及“?”图形的地漏、标注“路桥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图形的地漏、标注“?”图形的下水管于法有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也未举证证实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诉侵权商品的销量及售价、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原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后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权、抗辩权的放弃,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平丰翌五金经营部停止销售标注“台州市蓬街潜水艇洁具厂”字样及“?”图形的地漏、标注“路桥潜水艇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图形的地漏、标注“?”图形的下水管;
二、被告邹平丰翌五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邹平丰翌五金经营部负担1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0元。
被告邹平丰翌五金经营部将判决第二项案款付至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天华园支行账户:91×××18。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