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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博兴县铂爵凯琳菲儿婚纱摄影服务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691民初745号
案件名称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博兴县铂爵凯琳菲儿婚纱摄影服务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博兴县铂爵凯琳菲儿婚纱摄影服务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1691民初745号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港镇莲亭路830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03067XM。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玙,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沙沙,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博兴县铂爵凯琳菲儿婚纱摄影服务馆,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锦秋办事处博城六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625MA3PNP6L98。

经营者:张义峰,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爵旅拍公司)与被告博兴县铂爵凯琳菲儿婚纱摄影服务馆(以下简称凯琳菲儿摄影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铂爵旅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玙、潘沙沙、被告凯琳菲儿摄影馆的经营者张义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铂爵旅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7240024号“铂爵旅拍”、第22727997号“铂爵旅拍”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使用“铂爵”标识的店铺门头、店内装潢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50000元;

3.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不含有“铂爵”、“伯爵”字样;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享有“铂爵”企业字号权,其前身厦门市思明区铂爵婚纱摄影店成立于2010年8月18日,随着规模的扩大,为了经营需要,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曾用名为铂爵蜜月文化(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爵蜜月公司)。

原告享有第8566838号“尚品铂爵”、第12207074号“铂爵蜜月”、第13206035号“铂爵夫人”、第17240024号“铂爵旅拍”、第17450033号“铂爵女郎”、第17450427号“铂爵女王”、第22727997号“铂爵旅拍”等系列商标在摄影服务项目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大力发展自身品牌,已在行业内具备极高的影响力与商业价值,原告品牌已经成为了让消费者所信赖的品牌。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头、店内装潢上突出使用了“铂爵”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起诉。

被告凯琳菲儿摄影馆辩称,被告名称为“铂爵凯琳菲儿”,原告主张的是“铂爵旅拍”,被告没有对“铂爵旅拍”进行宣传及盈利,未对原告的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故被告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21日,许春盛注册取得第8566838号“尚品铂爵”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41类:摄影、微缩摄影、数字成像服务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8月20日。

2014年12月21日,许春盛注册取得第13206035号“铂爵夫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41类:录像剪辑、摄影、微缩摄影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12月20日。

2014年8月7日,许春盛注册取得第12207074号“铂爵蜜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41类:录像剪辑、摄影、微缩摄影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8月6日。

2016年11月13日,铂爵蜜月公司经核准受让许春盛注册取得的上述商标。

2016年8月28日,铂爵蜜月公司注册取得第17240024号“铂爵旅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41类:微缩摄影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6年8月27日。

2018年2月21日,铂爵蜜月公司注册取得第22727997号“铂爵旅拍”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41类:摄影、电影摄影设备出租、录像带剪辑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8年2月20日。

2016年9月14日,铂爵蜜月公司注册取得第17450033号“铂爵女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41类:微缩摄影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6年9月13日。

2016年9月14日,铂爵蜜月公司注册取得第17450427号“铂爵女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41类:微缩摄影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6年9月13日(上述商标以下简称“铂爵”注册商标)。

原告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为摄影扩印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等,曾用名称包括铂爵蜜月文化(厦门)有限公司、铂爵旅拍文化有限公司。

原告取得前述商标后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持续的使用。

被告凯琳菲儿摄影馆于2019年5月5日注册成立,登记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婚纱礼服西装出租定制、相框相册设计制作、婚庆服务。

被告所经营商铺店招上主体文字为“铂爵·凯琳菲儿”,店招右下方有较小字体的“旅拍婚纱高端定制”字样,店铺门框上固定有圆形小招牌,招牌上部有“铂爵旅拍”字样,店内一处墙壁正中有方形标牌,其上突出标识有“铂爵旅拍”字样。

本院认为,原告铂爵旅拍公司是“铂爵”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系以经营婚纱摄影服务为主的经营者,其在店招中使用“铂爵”、“旅拍”字样,在店内外标识牌中突出标识“铂爵旅拍”字样,与原告享有的“铂爵”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且使用在同种类商品上,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诉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铂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涉案商标以“铂爵”为主体,“铂爵”也系原告长期使用的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简称、字号,被告将“铂爵”作为其字号内容,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不正当经营行为,原告诉求被告变更企业登记信息且不得含有“铂爵”字样于法有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求被告使用不得含有“伯爵”字样企业名称,但在企业名称使用“伯爵”字样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结合企业全称、企业经营项目等方面综合判定,企业名称中包含“伯爵”字样并不必然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问题,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涉案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博兴县铂爵凯琳菲儿婚纱摄影服务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铂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博兴县铂爵凯琳菲儿婚纱摄影服务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三、被告博兴县铂爵凯琳菲儿婚纱摄影服务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依法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铂爵”字样;

四、驳回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博兴县铂爵凯琳菲儿婚纱摄影服务馆负担275元,由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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