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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682号
案件名称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6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金皖路389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周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何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碧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西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英,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境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龙净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恒升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境业公司以其在福建龙净公司针对申请号为201921416367.6、名称为“一种具有多腔室的尿素造粒塔除尘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提起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于2021年3月9日修改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为由,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福建龙净公司、山东恒升公司亦同意上海境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境业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均由上海境业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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