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3229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贤波,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贤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