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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傅贤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14民初3229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傅贤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傅贤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3229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贤波,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贤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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