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保,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昌晖德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东巷15号10号楼206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春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霞,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霞,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港联化管道石油输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河辛路以东、杜疃东村以西。
法定代表人:薛宝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秋,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丹妮,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港通泽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新疆路8号中联自由港湾乙二层B221。
法定代表人:李正旭,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上诉人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昌晖德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晖德公司)、东营港联化管道石油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化公司)、青岛港通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鲁02知民初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德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上诉费用由昌晖德公司、港联化公司、港通泽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是由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德大公司作为被告,其被控侵犯昌晖德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在其生产地即江苏省徐州市,德大公司的住所地也在江苏省徐州市,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就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体现了抑制原告滥诉的原理,而本案中,由于昌晖德公司与德大公司都生产浮顶罐消除二次电弧设备,且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故不能排除其借对德大公司提起诉讼之际以达到其垄断市场的目的。
因此,德大公司请求贵院维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抑制昌晖德公司恶意诉讼的行为。
昌晖德公司辩称,本案被告港联化公司住所地为东营市广饶县,侵权行为地也为东营市广饶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港联化公司在东营广饶县的油罐上安装的伸缩式接地装置为德大公司提供,港联化公司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为东营市广饶县,故德大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
港联化公司未作答辩。
港通泽公司未作答辩。
昌晖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
昌晖德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港联化公司、港通泽公司、德大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0213****.1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德大公司赔偿昌晖德公司80万元;
3.判令港联化公司、港通泽公司、德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代理费、证据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昌晖德公司是专利号为ZL0213****.1,名称为“浮顶罐消除二次电弧的方法及其装置”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昌晖德公司发现德大公司存在生产、销售侵犯昌晖德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实施专利方法的行为。
港通泽公司、港联化公司存在未经许可使用侵犯昌晖德公司专利权产品的行为,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德大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应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之一港通泽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七条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法院管辖青岛市辖区内有关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港联化公司、港通泽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其各自住所地青岛市、东营市均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结点。
但本案为涉及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七条的规定,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已经指定由原审法院集中管辖。
故无论是以港联化公司住所地还是以港通泽公司住所地作为本案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原审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虽然德大公司作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人之一,其住所地所在的江苏省徐州市亦是本案的地域管辖连结点之一。
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昌晖德公司选择向港联化公司、港通泽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系其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德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鹿伟玲书 记 员 王 燚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94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合议庭审判长:袁晓贞审判员:马军、李锋法官助理:鹿伟玲书记员:王燚裁判日期2021年6月24日涉案专利“浮顶罐消除二次电弧的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ZL0213****.1)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侵害发明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昌晖德石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港联化管道石油输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港通泽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江苏德大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七条。
法律问题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裁判观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