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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马岛茶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7民初2898号
案件名称山东天马岛茶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天马岛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同世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2898号原告:山东天马岛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洙边镇石门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见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新,北京滴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园,北京滴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世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三区2号楼-1至4层109(四层)406号。

法定代表人:侯昌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男,北京同世堂药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天马岛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同世堂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天马岛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马岛茶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马岛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天马岛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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