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18874号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锦社区布心路3033号水贝壹号B1-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763421。
法定代表人:胡裕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楠,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126542。
被告:深圳市媄之彩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锦社区贝丽北路99号水贝国际珠宝中心-101-D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98030L。
法定代表人:黄二妹。
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媄之彩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的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并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