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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之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1018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之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之成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1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之成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隆源水晶城A段**。

经营者:张成,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青年路南三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之成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之成便利店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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