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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只、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知民终17号
案件名称李丽只、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丽只;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1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丽只,女,汉族,1984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良,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村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丽只与被上诉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知民初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因与李丽只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丽只的一审起诉。

李丽只表示同意并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知民初3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李丽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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