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50977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东区君怡美妆首饰代发店,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467栋2号4层。
经营者:陈君怡。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铁东区君怡美妆首饰代发店、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