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12619号原告:兰培源,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8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华,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老九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1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5YTK17。
法定代表人:谭蜀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兰培源诉被告重庆老九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培源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老九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培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培源撤回对被告重庆老九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培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