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76号原告:王加帅,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东区勇兴五金工具销售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张勇。
原告王加帅与被告河东区勇兴五金工具销售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加帅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加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