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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兴与河东区优佳卫浴店、泉州市优佳厨卫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周建兴与河东区优佳卫浴店、泉州市优佳厨卫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建兴;河东区优佳卫浴店;泉州市优佳厨卫发展有限公司;盛化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44号原告:周建兴,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东区优佳卫浴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杨忠委。

被告:泉州市优佳厨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盛化梅。

被告:盛化梅,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河东区优佳卫浴店、泉州市优佳厨卫发展有限公司、盛化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周建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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