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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万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03民初25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万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万小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2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琦,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小龙,男,199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公民身份号码342XXXXXXXXXXXX832。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小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小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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