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25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琦,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小龙,男,199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公民身份号码342XXXXXXXXXXXX832。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小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小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