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594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阿尔德兰根路23号,注册号:B48328。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秀荣,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竞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竞发购物中心,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胜利街、碚峡路(第二人防地下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92891536。
负责人:谭朝春,信息不详。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与被告史秀荣、被告重庆竞发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竞发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