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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云容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7492号
案件名称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云容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云容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民初7492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哲彦,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云容便利店(个体户经营者:曹云德,男,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1号骏威广场丹凤苑A-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N87W8A。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宜佳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云容便利店(以下简称云容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宜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哲彦,被告云容便利店的经营者曹云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宜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云容便利店立即停止侵害美宜佳公司第8584867号、第5585266号、第1357302号、第1357301号、第2769999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云容便利店向美宜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3.云容便利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美宜佳公司是第8584867号、5585266号、1357302号、1357301号、第27699998号商标权人。

以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经调查发现,云容便利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店铺门头招牌处使用与美宜佳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美宜佳公司认为,云容便利店的上述行为侵害了美宜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美宜佳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云容便利店辩称:1.我方不知道涉案标识涉嫌侵权,无侵权的主观恶意。

2.现便利店的行情不好,效益较差,而且我方家庭经济困难,家人年纪较大,需要钱治病,我方仅能承担几千元的赔偿数额。

综上,请求驳回美宜佳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美宜佳公司原名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第8584867号“”注册商标权人是美宜佳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

第5585266号“”注册商标权人是美宜佳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包括百货店推销(替他人)、超市推销(替他人)、以便利店的方式推销(替他人)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3日。

第1357302号“”注册商标权人是美宜佳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包括广告、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1月21日至2010年1月20日,经核准续展有效期延至2030年1月20日。

第1357301号“”注册商标权人是美宜佳公司,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包括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注册有效期限为200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1月20日。

第276999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是美宜佳公司,核定使用在35类服务上,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9年1月7日至2029年1月6日。

为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宜佳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2010年12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美宜佳公司第1357302号“”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服务项目为推销(替他人)(便利店),有效期限为2010年12月24日至2013年12月23日;

2.2011年5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授予美宜佳公司“”中国特许奖;

3.2020年7月24日,腾讯网转发东莞时间网的《美宜佳门店突破20000家》一文;

4.2020年7月27日,新京报发布《中国便利店百强榜单发布,易捷、美宜佳、昆仑好客居前三》一文。

云容便利店表示其不清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2020年4月2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与美宜佳公司的代理人来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1-47号的一家商铺(该铺内挂有云容便利店的营业执照)进行公证取证。

公证现场照片显示上述店铺的门头招牌使用了“美谊佳”字样。

云容便利店确认上述店铺系其经营。

美宜佳公司明确上述“美谊佳”字样为本案被诉侵权标识。

将被诉标识分别与第8584867号、第5585266号、第1357302号、第1357301号、第27699998号商标进行比对,美宜佳公司认为构成近似,云容便利店认为不相同也不近似。

庭审中,美宜佳公司请求由法院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美宜佳公司为公证被诉标识的使用情况而支付公证费1000元。

美宜佳公司还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美宜佳公司为证明涉案商标的授权许可费用,提交了美宜佳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

该合同约定加盟方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时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5000元,此后每月支付1000元。

云容便利店表示其不清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另查明,云容便利店成立于2017年5月25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曹云德,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零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日用杂品零售等。

本院认为,美宜佳公司是第8584867号、5585266号、1357302号、1357301号、第276999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云容便利店在门头招牌突出使用“美谊佳”字样,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被诉标识亦使用在第35类推销服务上,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将被诉标识“美谊佳”分别与第8584867号、第5585266号、第1357302号、第1357301号、第27699998号商标进行比对,前者与后者的文字部分读音相同,且“美”“佳”相同,“谊”与“宜”相近,结合后者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注意到两者的以上区别,容易造成混淆或误认,构成近似。

综上,云容便利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服务上使用与美宜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害了美宜佳公司第8584867号、第5585266号、第1357302号、第1357301号、第276999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鉴于美宜佳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云容便利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参照美宜佳公司的授权许可费用,本院综合考虑美宜佳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云容便利店的主观过错、经营性质、范围、规模、侵权区域、期间以及美宜佳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7000元。

对于美宜佳公司超出该数额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云容便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第8584867号、第5585266号、第1357302号、第1357301号、第276999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云容便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7000元;

三、驳回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346元,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云容便利店负担179元。

原告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经其同意,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云容便利店在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义务时径付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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