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姑苏区兴顺茶业商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58A19-20号。
经营者:陈谢雄,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因与被上诉人姑苏区兴顺茶业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