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507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智群,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川区延明餐馆,住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渝南大道1号(香格里拉西苑)1-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5ULT7H0G。
经营者:杨延明。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川区延明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并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川区延明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