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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姑苏区一农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民终613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姑苏区一农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姑苏区一农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姑苏区一农茶行,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48号D1718号。

经营者:许明艺,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因与被上诉人姑苏区一农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姑苏区一农茶行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7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均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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