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德仕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金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许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磊,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卓尔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经济开发区(北园)狮山兴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冯波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中,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德仕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仕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卓尔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文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德仕邦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德仕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德仕邦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无锡德仕邦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