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29号原告:罗勇志,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景明,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明,广东领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金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高俊芳。
被告:高俊芳,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罗勇志与被告临沂金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高俊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罗勇志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勇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勇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原告罗勇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