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金民海,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闽创工程机械经营部(经营者余爱明,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金晖新村14-18#综合楼一层D1店面。
委托代理人林建松,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系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福州晋安区闽创建筑机械经营部(经营者郭丽洪),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区金晖新村15-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闽创工程机械经营部、福州晋安区闽创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对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闽创工程机械经营部、福州晋安区闽创建筑机械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7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