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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福州市晋安区闽创工程机械经营部、福州晋安区闽创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榕民初字第1272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福州市晋安区闽创工程机械经营部、福州晋安区闽创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福州市晋安区闽创工程机械经营部,福州晋安区闽创建筑机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金民海,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闽创工程机械经营部(经营者余爱明,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金晖新村14-18#综合楼一层D1店面。

委托代理人林建松,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系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福州晋安区闽创建筑机械经营部(经营者郭丽洪),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区金晖新村15-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民海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闽创工程机械经营部、福州晋安区闽创建筑机械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对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闽创工程机械经营部、福州晋安区闽创建筑机械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7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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