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终字第7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家庄市凯撒皇宫假日酒店。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大街***号。
负责人:邢建勇,该酒店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崔新平,男,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美商凯撒世界公司(CAESARSWORLD,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以下简称美国)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凯撒宫殿大道*号。
代表人:埃里克.赫申(EricHession),该公司董事兼会计。
委托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万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市凯撒皇宫假日酒店因与被上诉人美商凯撒世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市凯撒皇宫假日酒店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家庄市凯撒皇宫假日酒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家庄市凯撒皇宫假日酒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凯撒皇宫假日酒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