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0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安瑞国电器商行,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层***号,经营者:安瑞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安瑞国电器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以已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安瑞国电器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