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三初字第34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红星路精品大明眼镜店。
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红星路中段路南。
经营者艾才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红星路精品大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临清市红星路精品大明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临清市红星路精品大明眼镜店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