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东莞照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鼓村工业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冯永楷。
委托代理人赖敬锋,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路7号6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秦友良。
委托代理人谭明东,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照彰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电器公司)与被告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能电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五金电器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五金电器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金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3525元,由原告五金电器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