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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春凤与曹緖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敦林民初字第199号
案件名称矫春凤与曹緖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矫春凤,曹緖勇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199号原告:矫春凤,女,1966年7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河区。

被告:曹緖勇,男,1958年8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矫春凤诉曹緖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矫春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回起诉后,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原告矫春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矫春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余775元,由原告矫春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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