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199号原告:矫春凤,女,1966年7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河区。
被告:曹緖勇,男,1958年8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矫春凤诉曹緖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矫春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撤回起诉后,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原告矫春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矫春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余775元,由原告矫春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