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550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保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朝松,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州建材东建材大世界郑星水暖材料商行。
业主陈军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建材东建材大世界郑星水暖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