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周林频谱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街道茂林居*号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传锋,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广民,系北京周林频谱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全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号院*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雪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婷婷,系淄博全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周林频谱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全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三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北京周林频谱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传锋、田广民,被上诉人淄博全康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徐婷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北京周林频谱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三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