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293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董哥老麻抄手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北路东段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CDEH2D。
经营者:董财,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董哥老麻抄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