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66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薛露。
委托代理人:梁艳芬。
被告:珠海市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诉被告珠海市鸿帆有色金属化工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原告已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