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洪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07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洪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李洪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述文,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洪营,系苏州市相城区陆慕洪营小百货商行业主。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取为326.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徐飞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