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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庭文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12刑初726号
案件名称涂庭文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涂庭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2刑初7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涂庭文,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庭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涂庭文在北京市通州区富豪村,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低档白酒私自灌装制作带有“舍得”注册商标标识的白酒;

2021年3月11日,通州分局民警在通州区宋庄镇将被告人涂庭文抓获,在其租赁的位于富豪村的出租房内起获其灌装制作的“舍得酒”“舍之道”白酒共计126瓶及舍得酒商标、包装箱、散装白酒等物品;

经认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同时认为被告人涂庭文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涂庭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涂庭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庭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对被告人涂庭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庭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轻型封闭货车一辆、白酒及包材等物品,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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