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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崔春达等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鞍民二初字第00007号
案件名称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崔春达等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崔春达,鞍山景子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春达。

委托代理人:张继华,海城市腾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鞍山景子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鞍山��铁东区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郭征,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治峰,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崔春达、鞍山景子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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