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春达。
委托代理人:张继华,海城市腾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鞍山景子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鞍山��铁东区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郭征,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治峰,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商标权侵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崔春达、鞍山景子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