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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金丽雅厨卫批发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402民初1247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金丽雅厨卫批发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金丽雅厨卫批发部;青岛欧派经典厨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124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金丽雅厨卫批发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澳林家居建材品牌城南区3号楼101-110“青岛欧派时尚电器”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81MA3PGT968P。

经营者:刘军。

被告:青岛欧派经典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隆德路17号5号楼1单元地下1层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86457473C。

法定代表人:罗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金丽雅厨卫批发部、青岛欧派经典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在门店招牌及产品展架上使用“欧派”字样,并停止销售标注“青岛欧派经典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

2、被告二青岛欧派经典厨卫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文字;

3、被告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标注有“青岛欧派经典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

4、判令二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

5、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欧派”、“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2020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一在其经营的“青岛欧派时尚电器”店铺的招牌上及产品展架上均标注“青岛时尚电器”字样,并在店面内销售标注“青岛欧派经典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吸油烟机,包装箱上标注“青岛欧派经典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及厂址电话等信息,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一为攀附原告享有的“欧派”品牌的美誉,故意以“青岛欧派”名义作为门店招牌及产品展架,对外销售涉案吸油烟机,足以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二青岛欧派经典厨卫有限公司,在企业字号中恶意使用“欧派”字样,并且生产、销售产品突出使用企业名称,足以引起销售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该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本案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属于德城区法院管辖范围,应由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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