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113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23018450713039XE。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嘉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2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954556812。
法定代表人:韩宝民。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麦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郑八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MA07XJM565。
法定代表人:冯连军。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嘉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麦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