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王思忆(特别授权),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正源茶行。
负责人周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瑞安市正源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