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知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靖江市华东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范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宏,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银海,1969年2月26日,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范茂荣。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华东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范茂荣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江市华东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以本案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靖江市华东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华东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茂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靖江市华东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