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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长区艺之轩文化办公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新知民初字第0181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长区艺之轩文化办公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长区艺之轩文化办公用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181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长区艺之轩文化办公用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曹张新村。

经营者马騳驫。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卡公司)与被告南长区艺之轩文化办公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卡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游卡公司预交),由游卡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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